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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面对洗钱低风险客户管控分析
2021-03-03 09:53  浏览:845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奥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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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平/文

对银行来说,虽然洗钱低风险客户不是反洗钱工作重点,但因为低风险客户的总量大,银行也不能忽略当中KYC(客户身份识别)及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监控措施。

按照银发[2013]2号文《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行对风险程度显著较低、预估能有效控制洗钱风险的客户,可以直接定级为低风险客户;但如果客户在相同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为20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为50万元人民币,或是该客户涉及可疑报告、客户为非居民等情形,银行就必须逐一对比各项洗钱风险要素并进行风险评估,只要不具备洗钱高风险特征,还是可以直接定级为低风险客户。

银行面对洗钱低风险客户的反洗钱工作有以下重点值得银行注意:

1、可不识别客户身份或受益所有人的情形

根据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无卡无折服务及现金存取服务,银行可不采取KYC措施。

银发[2017]23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银行客户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政府机关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或组织,银行都无须识别受益所有人。

2、可采取简化KYC的情形

根据上述2号文规定,银行对低风险客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适当采取简化KYC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比如可以先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或适当延长客户身份数据的更新周期等。

银行在为公司开户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客户是央企、国企或上市公司,这类公司的股权结构通常较为复杂,员工人数又众多,对开户的时间要求较高;另一方面,这些公司还可能会有一人担任集团内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或是法定代表人常驻于外省市,造成银行取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向法定代表人核实开户意愿的困难度大增。

还常发生同一位财务人员代理集团内多家公司开立账户,又无法出具每家公司的员工证明,或是受益所有人身份证明取得困难;当客户的公司规模大,当地招商部门给予办公室免租金优惠时,也会造成该公司开户时无法取得办公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或是建筑公司因为在当地施工,需要异地开户以收取工程款,在当地却无固定办公地址等实际情况。

由于这类公司的洗钱风险较低,经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后一般都是低风险客户,银行对于这类客户其实可通过内部跨部门讨论后,确认出低风险客户名单范围,对名单范围内的客户申请开户,只要收集到必要开户资料后即可先行开户,其他资料可等待开户后一定期限内再行取得,部分资料或信息也可采取其他可替代措施,举例来说,对免租金无办公经营地址租赁合同的情形,银行除采取在办公经营地址现场拍照等措施外,还可请客户提供装修合同等辅助材料,若是建筑公司因异地施工而须开立银行账户,则银行可到建设地点实地查访、核实施工合同,并对账户交易类型进行适当限制以降低风险。

3、低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监控及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文《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若交易的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如果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则金融机构可以不进行报告。

如果客户是低风险客户,而交易对手又是上述情形,则可以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除以上情形外,对其他的可疑交易,银行不能采取技术排除手段。另在风险可控情况下,银行面对低风险客户,可允许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不需收集相关证据的材料。

所以,银行对洗钱低风险客户的应对之道,是应主动在客户身份识别上采取简化措施,在可疑交易监控及分析上不能采取过于简化的措施,尤其是对其交易不能采取技术排除手段,仍应使用可疑交易监控模型进行监控,并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及判断。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注册会计师)

发布人:931e****    IP:139.201.12.***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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