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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网络传销的“神秘面纱”
2024-08-12 11:38  浏览:1423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奥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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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本刊记者 胡启航


传销,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毒瘤”,如不及时铲除,将会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治安带来重大隐患。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的网络化,传销犯罪借助网络渠道,披上了各种各样的“神秘面纱”,形成了欺骗性更强、蔓延速度更快、涉及人员更多、涉案金额更大等趋势,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司法机关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联动,开展联合打击防范,共建安全网络环境,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诱惑的背后

“我通过投资‘认养黑猪’项目赚了钱,有些‘港股’需要去香港变现。”2022年11月,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接待了办理港澳通行证的姜某。40多岁的姜某家在农村,此前并没有出境或出国经历,这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通过这个App投入5000元兑换5000份‘认养券’,会员‘认养黑猪’后平台会按照每头‘猪’8000份‘认养券’的价格分200天‘返利’。老会员发展新会员后,系统会按照新会员投资金额的20%对老会员‘返利’,系统还会根据会员级别奖励‘港股股票’。”姜某向民警展示了手机里一个名为“禾元农场”的App。

姜某表示,他“认养”了41头黑猪,共计投入20.5万元,发展了5个会员。他的“个人资产”里有价值49万元的“返利”,但此前只提现了8万多元,还有大量“返利”因折算成“港股股票”未能变现。

姜某从来没有开设过港股账户,“港股股票”从何而来?

办案民警经侦查发现,“禾元农场”的背后是一家名为“庞博集团”的公司。该公司主要人员曾在贵州因从事传销活动被打击过,2021年改头换面卷土重来。两年时间里,该公司线上线下发展会员5万余人、100多个层级,成员遍及全国27个省份,共收取会员资金超4亿元,其中投入最多的超过百万元,绝大多数投资者都是在初期获得少量提现后加大投入,最终血本无归。

不久前,石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新型网络传销案件公开宣判,24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获刑,其中,传销组织头目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河南“美特美”商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海“刷脸支付”网络传销案,重庆“魔幻农庄”传销案……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网络传销的打击力度,一大批网络传销组织被摧毁,组织、领导者被判刑。

为什么有如此多的人对网络传销趋之若鹜?

“看到那么多人都暴富了,我也想改变人生,实现财务自由。”曾参与过上海“刷脸支付”网络传销案的朱某坦言,他的“上线”就是利用这种心理,把他“忽悠”进了传销组织。朱某认为参加了“刷脸支付”,帮助中小企业转型成功后,就可以拥有股权,与企业一起站在赚钱的行业风口。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传销犯罪侦查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传销活动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传统的聚集型传销活动,往往是把人骗到出租屋集中管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通过“培训”“洗脑”等方式,迫使参与人“投资”并继续哄骗他人参与进来;第二类就是目前占比较大的网络传销活动,传销组织往往通过歪曲国家政策、制度,或包装成“虚拟币交易”“区块链”等项目,或打着“电子商务”“竞价竞拍”等商务活动旗号,甚至以“慈善”“互助”“公益”为名,依托互联网开展传销活动。这类网络传销活动隐蔽性更强,涉及人员、资金量更多,波及范围更广,危害更大。

从重惩治网络传销犯罪

“为扶贫济困、均富共生,我们做了大量扶贫帮困的具体工作,累计公益慈善救助捐款数千万元,扶贫济困达数十万人……”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打着“爱心慈善”“共同富裕”等幌子,利用互联网的跨地域性大肆组织网络传销,以筹集“善款”等名义非法敛财。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持续保持惩治网络传销犯罪高压态势,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2024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就是一起假借公益名义实施网络传销犯罪的典型案例。

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注册成立广东省深圳市善某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某汇公司”)。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张某伙同查某、宋某等人,开发了“善某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并上线运行,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开展传销活动,采取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300元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之间根据善某汇公司确定的收益规则进行资金往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据统计,善某汇公司在全国共计吸纳会员598万余人,层级达75层,张某非法获利25亿余元。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通过组建传销组织,利用“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张某系主犯,判处最高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坚决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慈善活动环境。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面对以“慈善互助”方式开展营销的,务必保持警惕,不要轻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自觉抵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与上述案件的表现形式不同,被告人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是一起利用封建迷信蛊惑他人参加网络传销的典型案例,但二者传销的本质并无区别。

该案中,被告人杨某等人自2020年起,假借“弘扬伏羲文化”而创立“万某合”网络平台,先后发展罗某、晏某等骨干成员,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司化运营模式,对外销售“中华姓名学”“即刻旺运”等课程。“万某合”网络平台将参与人按照不同交费额度设置多个级别,根据级别获取不同额度返利,并通过营造氛围、现身说法等方式,在线下授课过程中将杨某打造成“庚天缘大师”,配备四名“护法天使”,神化被告人杨某可改运势,助人逢凶化吉、时运发达,不断对参与人“洗脑”,蛊惑参与人购买课程并发展下线。据统计,该传销组织共计吸纳会员120人以上,层级达3级以上。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以看到,参与宣称“改名改运”等封建迷信的传销活动,不仅可能触犯刑法,也会遭受财产损失,最终害人害己。

筑牢社会免疫屏障

“万一是真的呢,要不赌一把?”

随着反诈宣传的持续开展,大多数人已经对“资本运作”“加盟连锁”“刷单兼职”等“商机”免疫,但随着网络传销的“神秘面纱”不断翻新,部分人难以辨别其背后的陷阱,且抱有侥幸心理。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侦支队民警在办理“刷脸支付”案时发现,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在制度设计上对法律予以规避,比如通过“平级替代”,不让参与者无止境地发展下线。在技术支持上,犯罪分子开发了未经许可的App,并且偷偷用过一段时间后就不用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IP地址链接。为了让参与者“合规”和避税,传销组织者利用第三方的协同办公软件进行考勤和计发工资。而且,为了保障传销“大盘”资金稳定,组织、领导者往往以各种方式限制参与者交易,同时以罚款等方式榨取利润。

“帮信”是指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通常被认定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于网络传销的技术属性,一些为传销组织提供App等技术研发、运营维护及支付结算的单位和个人,为网络传销起了重要支撑作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由于传销案件参与者众多,分布地域广,警方的主要精力需要放在抓捕网络传销的组织、领导者身上,如何同时兼顾打击提供技术服务的“灰色地带”,给公安机关提出了新的课题。

“起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确立主要是为了打击电信诈骗,针对的是非法使用‘两卡’(银行卡和电话卡)的行为。现在看,也应该注重‘帮信’在网络传销中的作用,加大对其打击力度。”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周鹏表示。

随着各种犯罪手段不断更新,查处网络传销犯罪行为显得更为困难。网络传销犯罪凭借高隐蔽性的行为,持续性地给民众的安全造成威胁。

对此,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艳嫔认为,若要完全消除网络传销行为,需要根据犯罪发展的状况及时调整法律相关规定,不仅要明确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确保案件审判过程中量刑标准清晰,还需要深刻意识到打击网络传销这项法治实践工作单靠一个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多部门共同配合,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突破地域管辖屏障,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来管控网络传销犯罪行为。

“与传统的传销模式相比,新型传销不但会借助App和网购打掩护,有的组织还会专门聘请讲师给员工培训话术,迷惑性更大。”上海政法学院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章友德表示,对于普通人来说,分辨是否为传销,最简单的一点就是看它有没有创造价值。

实际上,早在2016年3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了《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明确指出,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廖艳嫔建议,可通过利用线上先进技术追踪传销窝点,线下及时打击,并配合完善的信息安全监管制度,营造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总的来说,若要做到全面消除网络传销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严厉打击,同时,还需要民众强化安全意识,提升网络传销行为的辨别与防范能力,共同筑牢网络传销行为“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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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4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48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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