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律师分析:西安二次碾压事故造成一死一重伤,各方的法律责任
2024-11-07 05:02  浏览:2081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奥展网”
温馨提示:信息一旦丢失不一定找得到,请务必收藏信息以备急用!本站所有信息均是注册会员发布如遇到侵权请联系文章中的联系方式或客服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手机奥展网看到的信息,谢谢。
展会发布 展会网站大全 报名观展合作 软文发布

11月5日晚,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情况通报:11月5日凌晨4时许,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路某(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沿西安市二环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朱宏路立交桥上时,车辆与道路隔离设施发生碰撞,致路某跌落。张某下车查看时,两人被同方向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事故致张某受伤、路某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查,张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排除毒驾嫌疑;同时排除陈某酒驾、毒驾嫌疑。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为大家分析下此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摩托车驾驶员张某无证驾驶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张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却驾驶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张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这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面临刑事处罚。

张某驾驶摩托车与道路隔离设施发生碰撞,导致乘客路某跌落并被后续车辆碰撞,造成路某死亡。张某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客车司机陈某的法律责任

陈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跌落的张某和路某发生碰撞。虽然陈某排除了酒驾和毒驾嫌疑,但根据交通法规,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有注意前方路况和避让障碍物的义务。

在此事故中,陈某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他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陈某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疏忽或不当操作,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跌落的张某和路某,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如果陈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张某的违法行为所导致,则陈某可能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

摩托车后座路某的法律责任

作为乘客,路某有义务佩戴安全头盔等防护措施,以减少在事故中受伤的风险。路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增加了自身在事故中受伤的风险。在此事故中,路某作为乘客并无直接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她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张某的违法行为所导致。因此,从法律上讲,路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请注意,以上分析仅基于已公布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责任划分还需由相关执法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发布人:f101****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展会推荐
让朕来说2句
评论
收藏
点赞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