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
生乎吾前,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吾从而师之;生乎吾后,其闻道也亦先乎吾,吾从而师之。
吾师道也,夫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
孔子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
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
——选自韩愈《师说》
在去法院办事的时候,曾经不止一次地向立案厅不同的法律顾问,问到有关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他们大都是支支吾吾,也有的认为实习期与试用期就是一回事。
实习期如果就是试用期的话,那么为什么在北京实习结束的时候,公司的人却告诉到了新岗位的时候,还要有试用期呢?
通过上网查和翻阅资料,最终整理的结果如下:
劳动法关于实习期的规定
我记得在重审期间有一个刘姓法官拿着一个《劳动法关于实习期限的规定》的图片问被告有无异议。
实习期是指❶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❷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了熟悉、了解的机会。❸想达到某种实战效果和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练,通过实践和学习这个阶段,以达成预期的目的。
注解 : ❶我早已在社会打拼多年,早就不是在校生。【与实习期❶不符】
❷我直到实习结束,也不知道即将就职单位是从事什么工作的。【与实习期❷不符】
❸所谓的实习单位也就是一家再普通不过的保安公司,所从事的工作也都是保安的一些所谓的基本工作,没什么技术含量,更谈不上熟悉或熟练了。【与实习期❸不符】
重审庭审笔录截图
从庭审笔录截图可以知道,被告是对《劳动法的实习期的规定》无异议的。
而关于试用期的描述是这样的:
试用期
我的好友是不属于有关实习期的任意一条的。对于不属于实习期的员工,被一家经营范围不含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的公司忽悠签订了实习协议,那就能证明这之间就是实习关系吗?
签订实习协议就是实习关系吗?
实习期与实习关系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
近日登载在《劳动午报》的一则案例——职业中专毕业生小孟应聘时,用人单位与他签订了6个月的实习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小孟当时已经毕业离校,不属于在校学生,故其与单位行成的是劳动关系。
案例
这则案例与我好友的案例是多么的类似,不知审理我案子的法官会不会像审理职业中专毕业生小孟的法官那样明察秋毫呢?
无证派遣的法律后果1
无证派遣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❶民事责任:合同无效
(1)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所签劳动合同无效,从而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证后才能开展业务。
无证派遣的法律后果2
❷行政责任
从事无证派遣的企业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承担行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给被派遣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
❶澎湃新闻客户端登载在《劳动午报》的一则案例——职业中专毕业生小孟应聘时,用人单位与他签订了6个月的实习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小孟当时已经毕业离校,不属于在校学生,故其与单位行成的是劳动关系。
❷《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给被派遣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此,我向对方所要求赔偿的请求并不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