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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报评论|防止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2024-11-11 17:09  浏览:2160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奥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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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发文称,她应聘了陕西西安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岗位,但在试岗第一天却被公司一名负责人要求“陪睡”,此事引发关注。11月9日晚,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发通报称,警方接警后及时处置,依法对陈某治安处罚,并针对该公司涉及经营不规范等问题移交相关职位部门处理。

经过长期普法宣传,性骚扰是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根据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该公司总经理陈某向朱某发送内容不当的聊天内容,有关“陪睡”等暗示,毫无疑问就是一种职场“性骚扰”。

警方接警后,核查相关证据,确认违法事实,依法给予陈某治安处罚,并进行通报,及时制止侵害后果的扩大和延续,迅速消减此案的恶劣影响,体现了公安机关依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责任担当,值得称赞。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女员工上班第一天公司总经理就暗示员工“陪睡”,暴露出该企业管理制度及企业文化存在严重问题,必须加以纠正。警方没有把对企业管理人员实施治安处罚作为案件处置的终点,而是“针对该公司涉及经营不规范等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于法有据,应成为处置此类案件的范例。

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我国民法典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建立防治性骚扰机制,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落实民法典规定,明确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具体措施,应当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

朱某上班第一天的遭遇说明,防治职场性骚扰工作在一些用人单位仍未得到落实,此案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给我们树立了一个良好典范,也提示相关部门仍需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宣传力度,广大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共同为女性营造更加安全、平等、友好的劳动就业环境。

来源:中国妇女报

整理编辑:顺义区妇联宣传部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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