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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分析:西安二次碾压事故造成一死一重伤,各方的法律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07 05:02:49   浏览次数:19  发布人:f101****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11月5日晚,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情况通报:11月5日凌晨4时许,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路某(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沿西安市二环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朱宏路立交桥上时,车辆与道路隔离设施发生碰撞,致路某跌落。张某下车查看时,两人被同方向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事故致张某受伤、路某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查,张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排除毒驾嫌疑;同时排除陈某酒驾、毒驾嫌疑。我是北

    11月5日晚,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情况通报:11月5日凌晨4时许,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路某(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沿西安市二环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朱宏路立交桥上时,车辆与道路隔离设施发生碰撞,致路某跌落。张某下车查看时,两人被同方向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事故致张某受伤、路某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查,张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排除毒驾嫌疑;同时排除陈某酒驾、毒驾嫌疑。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为大家分析下此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摩托车驾驶员张某无证驾驶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张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却驾驶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张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这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面临刑事处罚。

    张某驾驶摩托车与道路隔离设施发生碰撞,导致乘客路某跌落并被后续车辆碰撞,造成路某死亡。张某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客车司机陈某的法律责任

    陈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跌落的张某和路某发生碰撞。虽然陈某排除了酒驾和毒驾嫌疑,但根据交通法规,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有注意前方路况和避让障碍物的义务。

    在此事故中,陈某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他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陈某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疏忽或不当操作,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跌落的张某和路某,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如果陈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张某的违法行为所导致,则陈某可能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

    摩托车后座路某的法律责任

    作为乘客,路某有义务佩戴安全头盔等防护措施,以减少在事故中受伤的风险。路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增加了自身在事故中受伤的风险。在此事故中,路某作为乘客并无直接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她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张某的违法行为所导致。因此,从法律上讲,路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请注意,以上分析仅基于已公布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责任划分还需由相关执法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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