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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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刘某某系某医院急诊科主任。2019年至2022年期间,刘某某在未亲自诊查患者、未建立相应病历的情况下,利用麻精药品处方权多次为吸毒人员杨某某开具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杜冷丁”)处方;或将自己的麻精药品处方权账号、密码提供给杨某某,任由其在医院电脑上开具杜冷丁处方。据统计,累计非法开具杜冷丁2846支。
2023年2月1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12日,某市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刘某某不服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6起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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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刑法、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除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应予以处罚。
关联法条——
刑法第355、357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39、40条,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七)项,处方管理办法第48、56、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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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华东政法大学卫生健康法治与政策研究院 满洪杰、顾洪鑫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