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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公布,附一图读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30 22:44:25   浏览次数:4  发布人:0881****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2024年第2号经国务院批准,根据2024年6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公布检疫传染病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疾控局 海关总署2024年12月30日检疫传染病目录鼠疫、霍乱、黄热病、埃博拉病毒病、天花、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马尔堡病毒病、拉沙热、中东呼吸综合征。2024年第3号根据2024年6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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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第2号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2024年6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公布检疫传染病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疾控局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0日

    检疫传染病目录

    鼠疫、霍乱、黄热病、埃博拉病毒病、天花、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马尔堡病毒病、拉沙热、中东呼吸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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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第3号

    根据2024年6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疾控局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0日

    监测传染病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疟疾、流行性感冒、诺如病毒急性胃肠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副溶血弧菌感染性腹泻、尼帕病毒病、西尼罗热、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奥罗普切病毒病、裂谷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

    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解读问答

    1.出台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制度机制,筑牢口岸检疫防线,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公共安全,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要求,检疫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并公布。

    按照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要求,国家疾控局会同海关总署认真分析传染病跨境传播风险和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需求,组织编制了检疫传染病目录和监测传染病目录,促进口岸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在进境出境人员中及时发现可能感染的人员,及时对其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和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口岸传染病疫情监测是我国传染病监测网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将我国境内监测的部分重点传染病关口前移到口岸开展监测,有利于早发现、早阻断疫情跨境传播。

    2.编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的原则是什么?

    国家疾控局会同海关总署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口岸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依法科学编制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一是聚焦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风险。将跨境传播后对疾病发生和流行态势影响较大及潜在危害程度较高的传染病,作为检疫和监测传染病中重点关注的病种。二是立足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根据我国口岸公共卫生能力,确保目录中的病种在口岸检疫查验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且在口岸确有必要对可能感染的人员采取针对性、有效性的防控措施。三是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总结多年来口岸检疫工作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病种确定在合理范围,既有效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又确保人员通关便利。四是加强制度衔接。做好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与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并与我国参与缔结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国际条约的精神保持一致。

    3.针对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在口岸采取的主要防控措施有哪些?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进境出境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海关检疫查验,海关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进境出境人员如有发热、咳嗽、皮疹等不适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进境出境时应依法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健康申报政策不因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病种的调整而调整。海关对进境出境人员主要实施红外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无感查验措施。对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发现的异常人员经评估后视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为进一步判定是否感染检疫和监测传染病提供依据。

    考虑到检疫传染病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大危害性,跨境传播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风险,对判定为检疫传染病的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海关应立即对其采取有效的现场防控措施,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组织将其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实施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针对口岸发现的可能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海关对其发放就诊方便卡,开展健康教育,提醒其进境后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治排查,不影响其正常通关。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医疗机构给予优先诊治。

    4.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病种调整是否影响通关效率?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口岸卫生检疫的基本程序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不因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病种调整而增加新的检疫措施。除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无感措施外,流行病学调查等进一步措施仅针对极少的异常人员开展,并不是对所有进境出境人员普查。近年来,海关部门持续加强智慧海关建设,优化口岸检疫流程,研究应用智能化检疫手段,不断提升口岸检疫和通关效率。

    5.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公布后如何推进实施?

    海关、疾控、卫生健康等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口岸疫情信息互通共享,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等专业人员培训,重点做好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口岸疫情防控与境内医学排查、隔离救治等措施的有效衔接,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救治,严防疫情传播。同时,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宣传和政策解读等工作,促进公众特别是进境出境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为口岸卫生检疫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进境出境人员如何配合做好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的贯彻实施?

    对于出境人员,出境前应关注目的地传染病疫情形势,可通过登录海关总署官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或前往海关所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咨询。在境外期间做好个人防护,尽可能减少感染风险。

    进境出境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出血等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进境出境时应依法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配合做好卫生检疫工作。被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应配合做好口岸疫情防控与境内医学排查、隔离救治等措施;可能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进境后持海关发放的就诊方便卡,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排查,并主动告知境外旅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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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疾控局网站‍‍‍

    编辑: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管仲瑶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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