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取费用
只居间介绍贩卖毒品
也构成犯罪吗?
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
小航(另案处理)和瑶瑶(19岁)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一起吃饭时,瑶瑶的朋友李某(另案处理)打电话问瑶瑶是否有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渠道,瑶瑶本想拒绝,小航却怂恿瑶瑶联系自己贩卖“电子烟”的哥们儿陈某(另案处理)。
经瑶瑶从中联系,李某和陈某达成交易约定,同时李某要求瑶瑶本人到现场交易。因距离较远,双方分别开车到所在地的中间点、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境内的某高速路口进行第一次交易。
李某觉得“货”不错,几天后又联系瑶瑶要求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双方约定再到“老地方”交易。某日凌晨,双方到达万载高速口后,陈某和小航要瑶瑶带“电子烟”去李某车上交易,交易时瑶瑶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瑶瑶通过居间介绍的方式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综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瑶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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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出卖毒品
还为贩毒者介绍买毒人
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
促成毒品交易的
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提醒大家
要提高识毒、防毒、
拒毒的意识和能力
切勿以身试法
否则追悔莫及
【来源:江西广播电视台】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