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
2025年2月13日18时许,吸毒人员何某联系被告人欧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欧某在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某粉店附近将一小包海洛因贩卖给何某,获取毒资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欧某系坦白、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欧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5年2月至3月,被告人覃某先后三次出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其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的租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莫某、何某等人与其共同吸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覃某系自首、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覃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切勿为牟利铤而走险、因好奇误入歧途。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供稿:宜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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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